明史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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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史案《明史》案, 《明史》案,是清朝著名的文字狱之一。顺治十八年(1661),浙江湖州府的庄廷,眼睛瞎了,欲效(左邱失明,厥有国语)的史迹,立志要写一部《明史》。得知同乡故明大学士朱国祯著有明史稿及明臣公卿志状疏草等资料,便花了一千两银子,将稿本买下,补写了李成梁杀建州右卫指挥使王杲等文字。有贬斥满洲之倾向,如称清太祖为建州都督,直书其名——努尔哈赤。指孔有德、耿仲明等为叛逆之臣。自天命至崇德皆不直书年号,而于南明则书隆武、永历年号。在李如柏、熊廷弼传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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